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10号)等文件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大连市将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我校已纳入此次“营改增”试点单位。 “营改增”后,与之对应的相关财务业务办理流程将调整,具体如下:
一、科研业务
对于我校科研项目业务,签订的科研项目合同涉及到应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和免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两个方面,合同内容必须规范、详实,避免出现有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金及罚金。
二、发票开具业务
1、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规定当月计税依据为当月开具的发票总额,开具发票同时须扣缴税金,即在财务处开具发票(含提前开具)时,如不能提供科技市场认定的减免税科研合同,必须缴纳税金(可交现金或填写报销单由课题支付)。
2、开具发票时,必须提供对方单位的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账号、开户行名称。
三、索取校外发票
对于向我校提供发票的单位,发票开具日期在8月1日后的,运输业、部分服务业等行业应提供国税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对应于原有地税发票的国税局增值税发票明细见附表),原有地税局提供的发票不再有效。请各部门及老师索取发票时注意识别。
2013年8月12日
附:营改增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
地税局发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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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更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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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发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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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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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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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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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或《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国税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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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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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或《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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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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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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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国税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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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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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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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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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机打发票)(国税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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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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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机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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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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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机打发票)(国税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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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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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机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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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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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机打发票)(国税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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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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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机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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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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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机打发票)(国税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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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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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机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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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0.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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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为《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0.5-20元》(国税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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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0.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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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2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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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为《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20-100元》(国税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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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2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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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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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为《大连市出租车汽专用发票》(国税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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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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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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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为《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国税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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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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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使用地税局冠名发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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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印制国税局监制的冠名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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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印制国税局监制的冠名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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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定额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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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为《大连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定额发票》(国税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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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定额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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