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区各有关部门、学院(部):
根据《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5〕4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8号)及《财政部关于全面严肃财经纪律严格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6]12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统筹安排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务办公室根据上述要求特通知如下:
1、2015年、2016年校区预算(除办公费、业务费外)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如有确需留用的项目资金,请务必于2016年12月25日前向财务办公室提供相应招标文件、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一律收回。
2、2014年及以前年度校内预算(除基建、科研等特殊项目外)形成的结余资金一律收回。
联系人:吕明达、姜翔
联系电话:263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