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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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校区内电动车停放及充电管理的通知

    来源:总务部 作者:倪东鹤 编辑:王天舒 更新: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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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校区各单位、广大师生员工:

    为保护校区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预防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平衡车等)引发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相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禁电动车入楼停放及充电行为

    即日起,严禁各类电动车进入校区内楼宇(含连廊二层)停放及充电(包括整车充电、电瓶充电等)。

    二、规范电动车停放及充电行为

    校区内电动车应统一停放在校区连廊一层最南端规定区域内(以地面标识为准),整齐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靠。对拒不服从管理的,将执行锁车、禁止入校等处罚。严禁私拉电线进行电动车充电作业。有充电需求的电动车可在校区B19楼北侧集中充电桩处进行充电作业,使用充电桩过程中,如遇具体问题可咨询总务部运行保障科,联系电话2631975。

    三、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及充电行为

    各单位应对所在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和充电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应及时向总务部保卫科报告,联系电话2631078。

    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法的,将报送辽东湾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予以处罚。对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盘锦市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务部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