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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毕业学年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校区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及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院校类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促进校区就业见习工作质量,进一步提升毕业生职业素养、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校区将组织开展2024届毕业学年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见习对象范围和期限

(一)见习对象范围

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2024届毕业生。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生,以及特困、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烈士子女毕业生优先。

(二)见习期限

学年见习生见习期最长为3个月。见习期间因终止见习导致见习期不足3个月的,按学年见习生实际参加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不超过15日(含15日)的不计入补贴范围。

二、见习政策执行

(一)岗位招聘

见习人员自主填写《辽宁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附件1),各学院部门负责本单位岗位人员选拔录用工作。见习上岗前,见习单位与学年见习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2)。

招聘完成后,各学院部门要做好信息统计工作。11月27日前将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毕业学年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信息汇总表(附件3)发送至邮箱:songtj@dlut.edu.cn,纸质版汇总表及就业见习协议书(两份)请提交至G01二楼办事大厅25号窗口。

(二)见习补贴标准和发放

就业见习学生的就业见习补贴包含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其中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人月。

(三)政策执行界定

学年见习生在校期间签订三方协议的可以参加就业见习,须在毕业日期前终止见习;离校后未就业的,若见习期未满可遵照本人意愿继续执行见习或在毕业日期终止见习。

在校期间参加见习不视为实现就业,不计入初次就业率统计。

学年见习生在校期间就业见习时间不得与教育部门组织的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时间重复。

(四)强化监管

各学院部门需对见习人员的工作按月进行综合考核,对于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成员,将对其进行谈话提醒、警示,直至取消见习资格。对见习情况将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就业见习范围,杜绝虚报冒领补贴和见习工作不落实的情况。


相关工作咨询联系:宋老师 0427-2631959

(来源:校区教学事务办公室  作者:校区教学事务办公室  编辑:王天舒  更新:2023-11-17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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